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904號
原 告 大中華國際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系
訴訟代理人 王智明
洪家豪
莊斐雯
被 告 王毓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三日上午十 一時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對被告提出之錄音譯文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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