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簽帳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0年度,666號
TPEV,100,北小,666,20110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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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6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凌鳳(即克徠爾精品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簽
帳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3,4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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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