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海商字,91年度,18號
TPDV,91,海商,18,2002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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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海商字第一八號
  原   告 禎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承宗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洋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柒萬壹仟肆佰肆拾玖元,應繳裁判費
     銀元貳仟玖佰零伍元,折合新台幣捌仟柒佰壹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陸佰柒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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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洋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禎鴻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