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海商字第一八號
原 告 禎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承宗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洋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柒萬壹仟肆佰肆拾玖元,應繳裁判費
銀元貳仟玖佰零伍元,折合新台幣捌仟柒佰壹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陸佰柒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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