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270號
原 告 江支川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複代理人 黃琪雅律師
莊惠祺律師
被 告 林志成
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
複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楊靜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9月20日上午9時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