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0年度,1576號
TCEV,100,中補,1576,2011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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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576號
原   告 洪建興
原告與被告溫兩山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33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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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