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521號
原 告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育嫺即蘇育
芳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094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304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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