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0年度,1507號
TCEV,100,中補,1507,2011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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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507號
原   告 陳明呈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伯聰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原告起訴未以
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等
,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費用。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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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