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507號
原 告 陳明呈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伯聰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原告起訴未以
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等
,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費用。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