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0年度,1501號
TCEV,100,中補,1501,2011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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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501號
原   告 黃秀珍
一、原告因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欣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500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游文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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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