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0年度,1498號
TCEV,100,中補,1498,2011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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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498號
原   告 允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俊雄
原   告 皇泰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俊雄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智堯即仟益行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8,5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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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泰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允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