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0年度,1468號
TCEV,100,中補,1468,2011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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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468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張雅芳
原告與被告申曉翎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80,3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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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