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獎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0年度,1455號
TCEV,100,中補,1455,2011090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455號
受裁定人即
原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本源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鄭俊彰間請求返還獎金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返還獎金事件,曾聲請對案由欄所示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6萬77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限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長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