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452號
原 告 永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宗
被 告 機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敏聰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機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814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566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