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0年度,1452號
TCEV,100,中補,1452,2011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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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452號
原   告 永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宗
被   告 機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敏聰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機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814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566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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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機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