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0年度,1449號
TCEV,100,中補,1449,2011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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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449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翠娥、李慧
姿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楊翠娥李慧姿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169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三)提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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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