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679號
上 訴 人 武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富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之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8,054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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