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0年度,1971號
TCEV,100,中小,1971,2011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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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197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王紀堯
被   告 林家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壹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壹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要 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辦理台新銀行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 ,核發額度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被告應於每月繳款期 限前繳最低應繳金額。嗣被告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 而視為全部到期,迄尚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 利息等情,已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申請書及易貸金貸款 約定書、客戶帳務查詢、歸戶債權明細查詢等件為證;而被 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前揭主張屬實。從而, 原告依據兩造間之貸款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本件係小 額訴訟,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 所示,及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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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