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0年度,1899號
TCEV,100,中小,1899,2011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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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1899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黃亭婷
被   告 洪志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
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零陸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玖仟玖佰捌拾貳元自民國94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下同)93年4月23日向原債權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麥克現金卡並動用貸款,嗣 未依約還款,迄至94年8月18日止尚積欠如主文所示本金及 利息,經原債權人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且依法公告等語, 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證據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 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 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 真正。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 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9規定,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即裁判費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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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