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0年度,1630號
TCEV,100,中小,1630,2011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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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1630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羅芙怡
被   告 曾進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0年9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柒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貳仟參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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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