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0年度,1604號
TCEV,100,中小,1604,2011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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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1604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王明雅
      賴宏宗
被   告 鄧淑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於民國100年8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402元,及自民國86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88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2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民國86年5月31日向原告之前身寶 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元, 約定於89年5月31日前清償,利息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88 固定計算,詎被告僅繳息至86年8月30日止,尚欠本金13,40 2元未償,為此,爰訴請被告給付未償借款及利息。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法院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款申 請書、放款開戶登錄單及放款帳務明細查詢資料等為證,核 屬相符。原告主張,信屬實在。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消費 借貸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3,402元,及自86年8月3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88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爰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本訴訟為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五、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 及第78條,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200元(內含裁判費1,0 00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200元),由被告負擔之。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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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