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0年度,1482號
TCEV,100,中小,1482,201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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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1482號
原   告 許庚龍
被   告 陳清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4月3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2萬元,約定於99年5月30日返還。詎屆期被告並未返還 借款,屢經催討,不獲置理。為此,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並聲明判決如主文所示。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本票為證。被告對 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 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自堪認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基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 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借款及自到期日後即99年6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即有理 由,應予准許。又本件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 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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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