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1349號
上 訴 人 張靜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姚吉男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