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1182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雷永耀
訴訟代理人 孫資皓
被 告 趙家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民國100年7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