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勞小字,100年度,76號
TCEV,100,中勞小,76,2011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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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勞小字第76號

法定代理人 李雲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兆彬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6,4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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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