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保險簡字,100年度,12號
TCEV,100,中保險簡,12,20110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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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保險簡字第12號
上訴人即被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被上訴人即 江佳育
原告
兼右一人法 江清竣
定代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0年9月2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
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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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