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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小字,100年度,78號
CPEV,100,竹東小,78,20110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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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東小字第78號
原   告 德威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志雄
被   告 陳淑慧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 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一規定 於民事小額訴訟程序亦有準用,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23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5 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月 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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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威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