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北簡字第146號
原 告 鄭雙旺
訴訟代理人 徐原本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瑞宏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貳拾萬柒仟伍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貳佰
壹拾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調解費壹仟元,尚欠壹仟貳佰壹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提出坐落新竹縣水瀧段第940 地號、第988 地號、第
99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暨補正民事起訴
狀中所述附件一所載之土地,並提出準備書狀(須提出原告
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