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典權登記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31號
KMDV,100,補,31,2011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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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1號
原   告 何抱治
被   告 陳玉墜
      莊美華
      何祖豪
      何 潔
      何志欽
      何志棟
      何志璋
      何志僑
      何志明
      何志傑
      何志興
      何束慧
      張秀英
      何志霖
      何惠藍
      何素來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典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係財產權之訴,惟本件出典土地之他項權利登記聲請書上權
利價值欄記載「赤金肆錢重」,然無法查明所稱「赤金」之種類
及單位價格,致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
加10分之1,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佩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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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