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761號
KMDV,100,司促,761,2011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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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6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許益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陸萬伍仟陸佰肆
  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許益智因向債權人申辦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
   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365,64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未清償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76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益智  │自民國 09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327622│     │09月 21日  │      │       │
│  │元  │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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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