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32號
債 權 人 昇銳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怡
債 務 人 陳一凡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陸拾伍萬元,及自民國100年7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持有債務人於100年7月15日所簽
發之支票1紙,內載金額65萬元,票號為AF0000000號、付款
人為元大銀行金門分行,詎債權人於100年7月27日向付款人
提示支票後,經付款人以債務人存款不足為由未獲付款等語
。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添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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