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732號
KMDV,100,司促,732,20110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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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32號
債 權 人 昇銳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怡
債 務 人 陳一凡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陸拾伍萬元,及自民國100年7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持有債務人於100年7月15日所簽
  發之支票1紙,內載金額65萬元,票號為AF0000000號、付款
  人為元大銀行金門分行,詎債權人於100年7月27日向付款人
  提示支票後,經付款人以債務人存款不足為由未獲付款等語
  。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添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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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昇銳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