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簡字第4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坤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素琴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0 年8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6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