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補字第69號
原 告 陳進財
被 告 洪綺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即
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400 元,扣除業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
尚應補繳4,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