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訴字第2號
原 告 楊罔腰
訴訟代理人 李素瑜
被 告 王秀卿
被 告 王淑卿
被 告 王貞卿
被 告 王慧卿
被 告 王克品
前列五人共同
兼訴訟代理 王克己
人 1號
被 告 林木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蕭承信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宗成
法 官 張升星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