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補字第24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被 告 鄭琳筑即鄭美惠
被 告 鄭白碧桃
上列原告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5,1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繳裁判費5,8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
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升星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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