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七九號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林明志
被 告 張仲清
陳洀順
賴黃金英
賴秋香
賴澤昭
賴廣和
賴澤皇
賴秋蘭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
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欄第三行中關於「借得伍拾萬元」記載,應更正為「借得伍佰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雯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日~B書記官 魏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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