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6469號
TPDV,90,訴,6469,2002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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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七九號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林明志
              
  被   告 張仲清
        陳洀順
        賴黃金英
        賴秋香
        賴澤昭
        賴廣和
        賴澤皇
        賴秋蘭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
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欄第三行中關於「借得伍拾萬元」記載,應更正為「借得伍佰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雯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日~B書記官 魏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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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