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三四○號 原 告 歐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城宣 訴訟代理人 陳森儀 法定代理人 游聖民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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