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6340號
TPDV,90,訴,6340,2002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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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三四○號
  原   告 歐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城宣
  訴訟代理人 陳森儀
  法定代理人 游聖民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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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