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965號
原 告 詹清富
被 告 詹東盛
詹呂政
詹清塗
詹清坡
詹明峰
詹廣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27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用,如有應繳而未繳者,即屬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法向本院對被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因原告未繳納足額裁判費,已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8 日,以桃院永民賓100 司桃簡調字第474 號函命其於收受該 函後五日內補繳新臺幣1,660 元,該函已於100 年9 月14日 付與原告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而原告迄今 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