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6259號
TPDV,90,訴,6259,2002030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二五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甲○○住所地係在台南市○○路一九八巷六弄十一號之一,有法務部戶 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一件在卷足憑,是本件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 定,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前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一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周玫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