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二五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甲○○住所地係在台南市○○路一九八巷六弄十一號之一,有法務部戶 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一件在卷足憑,是本件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 定,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前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一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周玫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