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勞簡字第36號原 告 楊雅萍 王暉 崔景星訴訟代理人 洪國雄法定代理人 管原生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0 年10月11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4 法庭開庭。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商啟泰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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