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勞小字第44號
上 訴 人 黎獻雯
法定代理人 方震宇
訴訟代理人 溫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桃勞小字第44號給付工資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8 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之上訴狀內亦未載明
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
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並補正上訴聲明,逾期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