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99年度,419號
SYEV,99,營簡,419,201109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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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營簡字第419號
原   告 吳永淵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江森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主文欄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肆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 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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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