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100年度,288號
SYEV,100,營小,288,2011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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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營小字第288號
原   告 臺南市白河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輝虎
訴訟代理人 沈順璋  主同上
被   告 賴林櫻桃
被   告 賴琮琨
被   告 賴玟樺
被   告 賴韋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簡易訴訟程序。
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2項第3項規定「法院認適用小額 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 官繼續審理。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新臺幣445720元之借款,依前開規定 ,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並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 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__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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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