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100年度,273號
SYEV,100,營小,273,2011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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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營小字第273號
原   告 臺南市白河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輝虎
訴訟代理人 沈順璋
被   告 鄭宏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陸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三月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九五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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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