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聲字第83號
聲 請 人 漢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潔英
相 對 人 伯爵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照裕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肆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經本院以 民國100 年度板簡字第553 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 訟費用全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如後附計算書所 示,合計金額為5400元。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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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 算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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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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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5,4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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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5,4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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