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0年度,1325號
PCEV,100,板簡,1325,2011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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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325號
原   告 鴻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瑞龍
訴訟代理人 詹邵棻
上原告與被告正欣實業社黃德勤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
萬柒仟壹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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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