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311號
原 告 錸誠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竹
訴訟代理人 陳俊豪
被 告 皇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昌茂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0年9月7日以 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9月13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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