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板簡字第1232號
原 告 王楷茗
被 告 鄭統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0年度附民字第247號)
,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0
年9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王曉萍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王楷茗主張:被告鄭統岳為新北市○○區○○路1巷10 之3號4樓屋主即訴外人鄭淑惠之叔叔,原告則為新北市○○ 區○○路1巷10之2號住戶。被告因原告及訴外人王美華、王 美釧姊妹質疑訴外人鄭淑惠在其住處4樓施工有損壞其等3樓 房屋結構等問題而發生爭執,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 於民國99年6月28日10時30分許,在原告上址住處之不特定 人得共見共聞之樓梯間,以「澳厝邊(台語)」之言語,辱 罵原告,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評價,致原告受有精神上之痛 苦,爰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等情。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
二、被告則以:「我深感疑惑,社會上天天都在發生,司空見慣 的修繕工程,原告何必如此?我是登門拜託,讓剩下的一小 部分未完工程施工完成,但原告居然百般刁難,甚至要求『 土木公會的結構證明』,還要『市政府的施工證明』,光是 這二項申請,就需要費用5萬元,而且,每天報五次警察來 施工現場叫停工,每每都造成白費六名工人的工資。甚至, 無理告我姪女,最後姪女也獲法院判決無罪。因此,才會脫 口而出「壞鄰居」。試問原告所作所為,能算是好鄰居嗎? ,何況「壞鄰居」也不是什麼妨害名譽的話。發生地點是在
同一公寓的三樓,當時只有原告兩姐妹、被告及被告二嫂, 沒有外人在場,這樣能構成公然侮辱嗎?」、「我說「拍厝 邊」(台語)。」、「原告叫來的工人又叫回去,一天叫四 、五次警察。我孫女在施工,剩下一點點工程,原告每天叫 警察,我沒有聽過結構證明、施工證明。她買一間三十年的 房子要裝潢,因為搬入要裝潢,已經好了,剩下壁管,說打 一下卻不行。」云云置辯。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公然侮辱原告等事實,業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簡字第9582號刑事卷影本(含偵查卷) 及刑事判決影本、100年簡上字第37號刑事判決影本附卷可 稽。又被告前開妨害名譽行為,業經本院刑事庭以99年度簡 字第9582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罰金新台幣肆仟元,如易服 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在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 經本院刑事庭以100年度簡上字第37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 定在案,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認為實在。
四、按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 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前段定有明文。而「名 譽」為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所 加之評價,屬於個人在社會上所受之價值判斷。因此名譽有 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其評價是否貶損為斷。苟其行為足 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 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 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被告使用前述辱罵原告之字句, 在樓梯間侮辱原告,自屬在一般人可以共聞狀況下所為,已 足以使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自屬故意不法侵害原 告之名譽。原告主張因而受有精神上痛苦,得依上開法條規 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應予准許。經查,原告高職畢業 ,從事服務業,名下有房屋5間、土地3筆、投資15筆,99年 度申報所得486530元;而被告高職畢業、目前無業,名下有 房屋1間、土地1筆、投資4筆,99年度申報所得37282元等節 ,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 表可稽。本院審酌被告加害之情形乃因原告失言引起、原告 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一 切情狀,認原告對被告請求之金額以壹萬元為相當。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50萬元中,於 上開1萬元部分,於法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第1項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 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 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吳祉瑩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