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0年度,1099號
PCEV,100,板簡,1099,2011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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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板簡字第1099號
原   告 信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宗源
被   告 呂旭惠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板簡字第1099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下午4
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王曉萍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叁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積欠訴外人葉春新臺幣(下同)188300元, 訴外人葉春於100年3月15日轉讓債權予原告,兩造於民國( 下同)100年4月2日協商,自100年4月20日起,每月20日由 被告清償原告7000元至全數清償完畢為止,被告若有一期未 付,則視為全部到期,並自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 計算利息。詎料被告自100年4月2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喪失 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尚欠188300元及自100年4月2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利息未為清償,被告應清償 所欠本金、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債務清償 切結書、債權轉讓契約書影本各1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 ,既未到庭,所提出支付命令異議狀對於兩造有簽訂債務清 償切結書一事不爭執,雖陳稱無力每月清償7000元,債權人 係訴外人葉春云云,然訴外人葉春已轉讓系爭債權予原告, 有契約書影本1件附卷可稽,經本院調查結果,被告具狀抗 辯之事由,尚不足以對抗原告,原告之主張,可信為真實。三、從而,原告依兩造債務清償切結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 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之金額,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吳祉瑩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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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