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073號
原 告 盛鑫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致勝
被 告 張泰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訴,應繳納之裁判費用為新台幣伍仟肆佰元 ,除已繳納聲請支付命令時之新台幣伍佰元外,未據其繳納 其餘足額之裁判費新台幣肆仟玖佰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 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命其於5日內補正,此有言詞辯論筆錄 可稽。
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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