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029號原 告 利眾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國華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被 告 王韻婷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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