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0年度,1002號
PCEV,100,板簡,1002,2011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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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板簡字第1002號
原   告 鄧鴻吉
訴訟代理人 林朝督
      劉春林
被   告 泛亞國際通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桂森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度板簡字第100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 年8 月11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0 年9 月6 日下午4 時
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
    通   譯 胡文昇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7年1月25日向原告借款 新台幣(下同)300000元,原告依約於97年1月25日自華南 銀行台中港路分行匯款給被告,有匯款單為憑,而被告於借 款時雖聲稱會盡速償還借款,雖經原告一再催討,詎料被告 仍置之不理,迄今仍未返還,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300000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 情,被告則否認與原告間有何借貸關係存在之事實,辯稱: 伊不認識原告,也無任何往來。伊沒有向原告借錢云云。經 查:原告已當庭自承本件借款係訴外人魏旭宏向原告借的等 語(本院100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筆錄),是原告之主張,自 有未合。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30000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 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劉昌明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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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泛亞國際通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通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