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板小字第159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王姵文
被 告 葉育鎧
葉芳榮
周雪惠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板小字第1593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下午4
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王曉萍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零叁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一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付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叁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付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玖萬叁仟玖佰玖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吳祉瑩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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